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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被索赔259万元

1999-06-24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由于《北京人在纽约》的姊妹篇——20集电视连续剧《绿卡》拍摄受挫,小说作者曹桂林和北京电视节目供片中心(以下称供片中心)被投资者之一的北京华资银团公司(以下称华资银团)告上法庭,并被要求返还及赔偿损失259万元。此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日前已有初步结果,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5年7月,曹桂林与供片中心签订合作拍摄其创作小说《绿卡——北京姑娘在纽约》同名电视连续剧的协议,由供片中心负责办理拍摄的各项批文,由曹桂林全额出资、任独立制片人。签约后,曹桂林组织成立了《绿卡》剧组,但因资金问题他又于1995年9月16日与华资银团订立《合作协议》,由双方各投资50%合作拍摄,同时华资银团向曹桂林支付180万元作为其制作《绿卡》所支付的前期费用、著作权费及补偿金。1995年12月,华资银团、供片中心与北京电视台协议合作拍摄《绿卡》,由华资银团筹集全部资金,并组织拍摄工作。而曹桂林与供片中心和华资银团之前签订的合作拍摄协议则宣告解除。

但华资银团在之后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该公司出资259万元,但曹却未依约提供改编后的电视剧本,使电视剧的开拍日期被无限制推迟,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该公司在庭审中还提出,曹桂林在与原告签约前已将《绿卡》著作权转让他人,而且《绿卡》剧本著作权人非曹桂林,他无权转让,曹桂林及版权中心应对此事承担责任。

曹桂林对此作出了答辩。他说,原告向其支付的180万元是依据合同应该支付的费用,而剧本早已交给原告,且一直保存在原告处,双方也不存在版权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不存在原告指控的行为,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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